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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时间:2016-05-18 17:32来源:深圳消防 作者:深圳华南消防 点击:

2010年10月1日,新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颁布实施。该办法的修订颁行,在多个方面破解了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难题,实现了对原《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突破。

历时三年,三十次易稿终颁行

据介绍,现行《实施办法》自1999年12月22日施行以来,至今已运行10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消防安全责任不清晰、消防监督管理机制不科学、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不高、消防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等一些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传统和非传统因素日益突出,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和《消防法》修订后的新要求。

2007年,省消防总队正式启动修改《实施办法》工作。立法修订期间,省消防总队共收集美国、欧洲、日本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各省市消防防法规100余个,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6000多条,经历时三年,近三十次易稿。2010年7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会常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并高票通过,并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现行《实施办法》共三十五条,未分章节,主要是为了贯彻实施原《消防法》的处罚条款。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应新《消防法》共设八章七十二条,并专门增加了“消防安全责任”这一章节,从而形成了一个科学完整的法律条文体系,并在52个方面解决了制约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的突出矛盾和疑难问题。

设立专章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新修订《实施办法》进一步确立了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同时,新修订《实施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主要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尤其是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危化品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解决了原来在这些方面规定上的不明确导致的监管责任争议问题。第一次通过立法明确了每年11月9日为我省的消防日,每年11月为我省的消防安全宣传月。第一次在立法上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考评的法定要求和政府组织实施考评的法定职责,全面细化和强化了《消防法》对政府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此外,新修订《实施办法》还进一步明确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管辖要求,赋予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管辖范围不明确时指定管辖的权限。

据介绍,新修订《实施办法》最大的亮点是体现“权责分明”。在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同时,还专门增设了“消防安全责任”一章,全面明确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公民、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等的消防安全职责,为构建“权责分明”的消防责任体系奠定了立法基础。如针对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社会单位负责人为逃避其应承担的消防工作职责,让单位的其他非主要负责人甚至一般工作人员来充当其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造成发生火灾事故后难以追责的严重问题。对此,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合伙企业中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小区消防车道被堵,物业服务企业担责

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持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演练,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制止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等消防工作职责,并设置不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的罚则相应罚则。

省消防总队介绍,当前,我省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建筑物和单位日益增多、总量庞大。对已经纳入物业单位统一管理的建筑物或小区,在多产权、多业主的情况下,建筑物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等消防安全职责如果不统一明确由物业服务企业来承担,将无法真正落到实处,也缺乏承担相应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任主体,严重威胁这类单位和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因此,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建工地起火,施工单位受罚

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如2009年央视大楼施工工地火灾事故,反映出来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不落实等问题,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同时,明确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并设置相应罚则。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施工。

超50米住宅楼须申报消防审核验收

据介绍,《消防法》和公安部相关规章在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设计上存在部分内容要求相抵触和法律衔接有缺陷的地方。新修订《实施办法》有效弥补了上位法和相关规章的不足。

如针对《消防法》和公安部配套规章未将地下单体建筑和居住建筑这两类建设工程纳入消防审核验收范围,容易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的问题,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必须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该规定增加了火灾危险性大的这两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行政审批要求,从源头上加强这两类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管。

又如,针对目前无需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无法有效明确备案时限要求,无法实现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备案的有效衔接的问题,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这一规定,解决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备案的衔接问题,明确以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否需要进行消防设计作为建设工程审验或备案的依据,弱化了施工许可证作为消防备案前置条件的作用,解决了这类工程在消防备案要求上不够明确的问题。

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针对目前公众聚集场所在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后,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问题,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该规定通过明确相应的便民服务措施,从立法上为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在发生名称、主要负责人等事项变更后,及时获得相应的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针对目前存在的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动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比较困难的问题,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对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消防安全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原同意其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决定。该规定通过明确在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撤销原同意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决定的权限,为加强对该类场所的动态消防安全监管提供了更有力的立法保障。

商品房消防设计不合格难领预售许可证

针对目前消防部门和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上的工作衔接不够明确的问题,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规定明确消防验收、备案与核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间的衔接要求,全面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新修订《实施办法》还对多产权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管理加以明确。据介绍,多产权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由于涉及多个产权主体,而且有的产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分离,容易导致在管理上的互相推诿,在经费投入上相互扯皮,致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不到实处,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维护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产生严重问题。因此,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场所或者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产权单位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对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该规定通过明确建筑物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为加强出租、承包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更明确的立法依据。

六类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消防队员;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等六类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省消防总队专家介绍,大量的火灾案例证明,有关人员不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不掌握有关消防知识,是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因素。因此,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单位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场所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新修订《实施办法》还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或者人员密集场所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众聚集场所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长期以来,“单位失火,政府买单”,是各级政府在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中极为头疼的问题。这一问题可望在新修订《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后得到根本改观。

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众安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人应当在承保前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在保险期间内,及时向投保单位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的书面建议。

据介绍,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利于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增强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使经营者切实履行“责任自负”经营管理责任,又能通过运用保险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管理手段,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促进投保单位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违法行为或录入信用征信系统

针对目前我省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自律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整改情况。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以建议有关机构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据介绍,将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纳入单位、个人信用重要内容,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把消防工作融入到社会自治管理中,使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步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良性轨道。

使用易燃材料装修或被责令停产停业

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省消防总队专家介绍,2005年中山市坦洲镇老虎酒吧“12•25”火灾、2007年江西省抚州市本色精英会所(酒吧)“9•25”火灾、2008年深圳市舞王俱乐部“9•20”火灾、福建省长乐市拉丁酒吧等火灾中造成火灾迅速蔓延和人员大量伤亡的主要原因均是这些场所顶棚等部位采用聚氨酯泡沫等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教训十分深刻。如对此类违法行为不进行有效监管并明确其法律责任,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目前,国家《消防法》虽然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有要求,但并未明确相应的追责措施,导致该规定难以有效贯彻执行。新修订《实施办法》彻底解决了这一人员密集场所在不履行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要求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推动这类场所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全面落实。

单位失火最高可处30万元罚款

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和义务,造成火灾事故,且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新修订《实施办法》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明确了对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火灾责任单位的处罚依据。根据规定,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或纳入法人单位范围管理

新修订《实施办法》附则规定,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其消防安全责任参照法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据介绍,根据民法原则,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只能依照公民来实施监管和处罚。而目前的消防法律法规对个人的监督管理规定和处罚条款又很少,这就导致个体工商户(以“三小场所”为主)大量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和追究。就广东而言,目前约有此类组织200万家,这些个体工商户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规模大、经营场所大、从业人员多,实际上已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如消防管理不善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因此,将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单位的管理范围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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