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第二款,未从头存案的,责令期限更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从头申请消防设想审核的,责令遏制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从头申请消防验收的,责令遏制利用或者停产破产,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从头存案的,责令期限更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建建物的外墙拆修粉饰、建建屋面利用以及告白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责令期限更正;过期不更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出租的栖身衡宇不合适消防平安要求的,责令期限更正;过期不更正,出租人是单元的,对单元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小我的,对小我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未从头报存案的,责令期限更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承租人改变衡宇利用功能和布局,不合适消防平安要求的,责令期限更正;过期不更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建物的外墙拆修粉饰、建建屋面利用以及告白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责令期限更正;过期不更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从头申请消防验收的,责令遏制利用或者停产破产,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从头报存案的,责令期限更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用于栖身的出租衡宇不合适消防平安要求的,责令期限更正;过期不更正,出租人是单元的,对单元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小我的,对小我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第一款,未从头申请消防设想审核的,责令遏制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